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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令參字第 30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2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

查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僅稱「受有徒刑以上之宣告」而並未如第四十九條之例將軍法裁判除外,故原呈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示緩刑後,因緩刑前所犯內亂罪而於緩刑期內經軍法處有期徒刑者,前後應如何處理。) 所述情形仍應有該款之適用,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全文內容

查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僅稱「受有徒刑以上之宣告」而並未如第四十九條之例將軍法裁判除外,故原呈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示緩刑後,因緩刑前所犯內亂罪而於緩刑期內經軍法處有期徒刑者,前後應如何處理。) 所述情形仍應有該款之適用,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2)台令參字第 30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2 年 06 月 19 日發布,要旨:查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僅稱「受有徒刑以上之宣告」而並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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