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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2)台令參字第 3047 號
要旨
查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僅稱「受有徒刑以上之宣告」而並未如第四十九條之例將軍法裁判除外,故原呈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示緩刑後,因緩刑前所犯內亂罪而於緩刑期內經軍法處有期徒刑者,前後應如何處理。) 所述情形仍應有該款之適用,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全文內容
查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僅稱「受有徒刑以上之宣告」而並未如第四十九條之例將軍法裁判除外,故原呈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示緩刑後,因緩刑前所犯內亂罪而於緩刑期內經軍法處有期徒刑者,前後應如何處理。) 所述情形仍應有該款之適用,並應依同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