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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6000279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6 年 02 月 12 日

要旨

關於舊法時期受緩刑宣告及褫奪公權判決確定之公務員,於新法施行後,仍維持現有之公務員身分,不依新法之規定褫奪其公務員資格

主旨

有關彰化議員林○○代表會代表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刑 2 年褫奪公權 6 年,緩刑 5 年確定,其一審判決日為 94 年 8 月 1 日,該員不服上訴,業於 95 年 8 月18 日具狀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應否解除其職權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 明:一、復 貴部 96 年 1 月 12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60722108 號函。二、按公務員於 95 年 7 月 1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經宣告緩刑及褫奪公權裁判確定,依原實務見解,其緩刑之效力及於褫奪公權。至於新修正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規定:「緩刑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施行後,該褫奪公權之從刑應如何執行一節,本部 95 年7 月 21 日法檢字第 0950025954 號函意見認為:「基於法的安定性及保障其已取得之既得權益,有關舊法時期受緩刑宣告及褫奪公權判決確定之公務員,於新法施行後,仍維持現有之公務員身分關係,不依新法規定褫奪其為公務員之資格。」來函所詢個案,涉及舊刑法時期經判決宣告緩刑及褫奪公權,而於新刑法施行後始判決確定者,其褫奪公權應否執行之議題,因有相關個案刻正於司法抗告程序中,經本部刑事法律問題審查 96 年度第 1 次會議(96 年 1 月 31 日審慎研商,認應待具體個案法院裁定確定後,再予討論,避免與法院見解兩歧。正 本:內政部副 本: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事務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6000279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2 日發布,要旨:關於舊法時期受緩刑宣告及褫奪公權判決確定之公務員,於新法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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