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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462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4 年 06 月 21 日

要旨

公務員如曾受徒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在緩刑期間,褫奪公權之宣告,並未失其效力,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自應停止其職務,不得為公務人員

全文內容

按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效力。」公務員如曾受徒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於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該徒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始失其效力。且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非謂「刑罰之實際執行與否,尚繫於將來不確定之事實」,故在緩刑期間,褫奪公權之宣告,並未失其效力,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第二款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自應停止其職務,不得為公務人員。至於上開公務員停職後,是否予以免職及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是否妥適等節,宜徵詢主管機關司法院、銓敘部之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4)法律決字第 1462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4 年 06 月 21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如曾受徒刑及褫奪公權之宣告在緩刑期間,褫奪公權之宣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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