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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少家一字第 0980014163 號
要旨
受緩刑宣告之少年,於緩刑期滿而未經撤銷者,已屬無前科、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之狀態,司法院建請國防部同意其報考軍事學校招生或召募志願士兵暨儲備士官,以勵自新
主旨
為鼓勵少年自新,維護其就學就業權益, 貴屬軍事學校招生或召募志願士兵暨儲備士官時,建請同意受緩刑宣告期滿未經撤銷之少年報考,請查照。
說明
一、依刑法第 76 條本文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因少年於此情形,不待塗銷,已屬無前科狀態,核與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之情形相當。
二、近據法院暨學者反應, 貴屬軍事學校招生或召募志願士兵暨儲備士官時,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上開規定者得報考,而旨揭少年則被排除。為周顧少年權益並求保護少年之立場一致,建請如主旨。
正本
國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