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法矯決字第 00036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業經修正並於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公布施行,茲提示應配合辦理事項

主旨

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業經修正並於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公布施行,茲提示應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部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法 86 矯決字第一四一三一號函計達。

二、修正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患有精神疾病之受刑人,於假釋前,應經輔導或治療。」第三項後段規定「前項受刑人之假釋並應附具曾受輔導或治療之紀錄」。合先敘明。

三、前揭所稱「其特別法之罪」,係指刑法以外刑罰規定,其構成要件與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之要件相當而言。

四、為配合該法之施行,各監獄應確實調查,凡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及其特別法之罪受刑人,於假釋前,仍應依本部八十三年九月十七日法 83 監字第二○一九五號函示轄區劃分之規定,移送臺北監獄或高雄監獄,實施診斷與治療。

五、各監獄嗣後陳報前揭受刑人假釋案件,應附具曾受輔導或治療之紀錄。

六、另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並未修正,凡犯刑法第十六章妨害風化各條之罪者,於假釋前,仍應經強制治療。併此敘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法矯決字第 00036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7 月 22 日發布,要旨: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條文業經修正並於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公布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