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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2.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3.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4.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ecret3ta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釋字796 就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者,應依本解釋意旨,個案審酌是否撤銷其假釋。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依🥣釋字796號(舊法不分輕重一律撤銷 ,違反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意旨 78 1應詮釋為: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得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3年者,不在此限 II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III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IV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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