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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8 條

  1. 1.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2. 2.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3. 3.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4. 4.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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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78 條撤銷假釋分兩級: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徒刑確定者應撤銷,六月以下或緩刑且有再入監必要者得撤銷,過失犯罪不適用。

Q · 假釋中又犯罪,假釋一定會被撤銷嗎?

依刑法第 78 條,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應撤銷假釋;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有再入監執行必要者,法院才得撤銷。過失犯罪不在撤銷範圍。撤銷須於新案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為之,且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得撤銷;撤銷後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

白話解讀

假釋出獄的人站在一個脆弱的平衡點上。一邊是自由,一邊是回監服完剩餘刑期。這條告訴你讓你從這個平衡點掉下去的按鈕在哪。110 年修法後的關鍵變化是:不再是「隨便犯什麼事就要回去」,而是分了兩級。犯故意罪被判「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應撤銷(必須撤銷);被判六月以下或緩刑,且有再入監必要者,得撤銷(法院裁量)。這個區分讓小罪不會直接引爆原本的長刑期。但要注意第 3 項的時間限制:撤銷必須在新判決確定後 6 個月內為之,假釋期滿逾 3 年則不能再撤銷。還有一個殘酷的第 4 項:假釋被撤銷後,你已經在外面的那些日子「不算入刑期」,等於整段假釋時間歸零,你要從撤銷那天開始,把剩餘的刑全部重新坐完。

法律定性

刑法第 78 條為撤銷假釋之規範,將假釋中故意更犯罪的法律效果分為兩級: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應撤銷(必須撤銷),受緩刑或六月以下宣告且有再入監必要者得撤銷(法院裁量)。並設撤銷時效(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假釋期滿逾三年不得撤銷)及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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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假釋中酒駕被判3個月一定會被撤銷嗎?

不一定。110年修法後,假釋中故意犯罪被判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緩刑,依第78條第2項是『得撤銷』而非『應撤銷』,法院須評估是否有再入監執行之必要。能證明生活穩定、有固定工作、家庭支持、積極配合觀護者,法院可能不撤銷。

Q2假釋期滿後還會被撤銷嗎?

會,但有時間限制。第78條第3項規定撤銷須於新案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為之,且假釋期滿逾三年不得撤銷。假釋期滿後三年是追溯撤銷的保鮮期,超過三年才真正安全。

Q3假釋被撤銷後已經在外面的日子怎麼算?

依第78條第4項,假釋撤銷後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自假釋出獄到被撤銷的期間視為未服刑,撤銷後須從頭執行原案剩餘刑期,新案刑期另計。這是律師全力爭取新案判六月以下的原因,因為六月以下屬得撤銷有辯論空間。

Q4假釋撤銷會關多久?

撤銷後須執行原案剩餘刑期,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新案刑期另計,等於同時服兩份刑。

Q5應撤銷和得撤銷差在哪?

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為應撤銷(必撤、無裁量),六月以下或緩刑且有再入監必要為得撤銷(法院裁量)。

Q6什麼叫『有再入監執行之必要』?

得撤銷情形下法院的裁量要件,審酌再犯情節、就業家庭穩定度、更生表現決定是否回監。

Q7撤銷假釋和緩刑撤銷差在哪?

撤銷假釋針對已服部分刑期後附條件出獄者,回監執行剩餘刑期;緩刑撤銷針對暫不執行宣告刑者,撤銷後執行原宣告刑。

Q8假釋中被起訴怎麼避免撤銷?

確認是否故意犯罪,積極和解爭取緩刑或六月以下宣告,使案件落入得撤銷並備齊無再入監必要證據。

Q9撤銷後剩餘刑期怎麼算?

以假釋出獄時尚未執行的殘餘刑期為準,出獄日數不計入,自撤銷起重新執行,新案刑期另算。

Q10怎麼證明沒有再入監的必要?

提出固定就業證明、家庭支持、和解書、悔過書、觀護輔導紀錄與具體更生計畫。

Q11對撤銷假釋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依釋字第681號意旨循刑事救濟途徑提起抗告,主張撤銷不符比例原則或無再入監必要。

Q12過失犯罪 vs 故意犯罪 哪個會撤銷假釋?

本條限因故意更犯罪,過失犯罪不在撤銷範圍,這是常見誤解的關鍵分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29条(仮釈放の取消し)
🇰🇷 韓國형법 제75조(가석방의 취소)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6条(假释的撤销)
🇩🇪 德國StGB § 56f i.V.m. § 57(Widerruf der Aussetzung des Strafreste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733(révocation de la libération conditionnelle)
🇺🇸 美國18 U.S.C. § 3583(e)(3)(revocation of supervised release);cf. Morrissey v. Brewer, 408 U.S. 471 (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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