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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2.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3. 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4. 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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