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78 條
- 1.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假釋。
- 2.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有再入監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假釋。
- 3.前二項之撤銷,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但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在此限。
- 4.假釋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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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78 條撤銷假釋分兩級: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徒刑確定者應撤銷,六月以下或緩刑且有再入監必要者得撤銷,過失犯罪不適用。
Q · 假釋中又犯罪,假釋一定會被撤銷嗎?
依刑法第 78 條,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應撤銷假釋;受緩刑或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且有再入監執行必要者,法院才得撤銷。過失犯罪不在撤銷範圍。撤銷須於新案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為之,且假釋期滿逾三年者不得撤銷;撤銷後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
白話解讀
假釋出獄的人站在一個脆弱的平衡點上。一邊是自由,一邊是回監服完剩餘刑期。這條告訴你讓你從這個平衡點掉下去的按鈕在哪。110 年修法後的關鍵變化是:不再是「隨便犯什麼事就要回去」,而是分了兩級。犯故意罪被判「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應撤銷(必須撤銷);被判六月以下或緩刑,且有再入監必要者,得撤銷(法院裁量)。這個區分讓小罪不會直接引爆原本的長刑期。但要注意第 3 項的時間限制:撤銷必須在新判決確定後 6 個月內為之,假釋期滿逾 3 年則不能再撤銷。還有一個殘酷的第 4 項:假釋被撤銷後,你已經在外面的那些日子「不算入刑期」,等於整段假釋時間歸零,你要從撤銷那天開始,把剩餘的刑全部重新坐完。
法律定性
刑法第 78 條為撤銷假釋之規範,將假釋中故意更犯罪的法律效果分為兩級: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應撤銷(必須撤銷),受緩刑或六月以下宣告且有再入監必要者得撤銷(法院裁量)。並設撤銷時效(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假釋期滿逾三年不得撤銷)及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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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假釋中再犯一定會撤銷假釋嗎?▾
不一定,須故意犯罪且依刑度分應撤銷或得撤銷,過失犯罪不在範圍。
Q2應撤銷和得撤銷差在哪?▾
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為應撤銷(必撤),六月以下或緩刑且有再入監必要為得撤銷(法院裁量)。
Q3假釋撤銷後要關多久?▾
原案剩餘刑期全部重新執行,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新案刑期另算。
Q4假釋期滿後還會被撤銷嗎?▾
會,但假釋期滿逾三年不得撤銷,且須於新案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為之。
Q5過失犯罪會撤銷假釋嗎?▾
不會,本條限「因故意更犯罪」,過失犯罪不適用撤銷。
Q6假釋撤銷的聲請有期限嗎?▾
有,須於新案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為之,逾期不得撤銷。
Q7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是什麼意思?▾
假釋出獄到撤銷期間視為未服刑,撤銷後從頭執行剩餘刑期。
Q8得撤銷時要怎麼爭取不撤銷?▾
向法院主張無再入監必要,提出穩定就業、家庭支持、和解與更生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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