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華民國刑法78-1

快速跳轉
  1. 1.無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2. 2.前項應執行之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於執行滿下列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年。 二、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五年。 三、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十五年。
  3. 3.無期徒刑受刑人有前項數款之情形者,得再許假釋之期間,以最長之期間計算之。
  4. 4.用前二項得再次報請假釋之期間,短於其因更犯罪應執行刑之期間者,以應執行刑之期間為無期徒刑殘餘刑期得再許假釋之期間。

立法沿革 1

(1150313 增訂)

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前項應執行之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於執行滿下列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年。   二、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五年。   三、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十五年。   無期徒刑受刑人有前項數款之情形者,得再許假釋之期間,以最長之期間計算之。   適用前二項得再次報請假釋之期間,短於其因更犯罪應執行刑之期間者,以應執行刑之期間為無期徒刑殘餘刑期得再許假釋之期間。

立法理由照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 無期徒刑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假釋名詞
  • 假釋期間名詞
  • 宣告名詞
  • 期間名詞
  • 法律名詞
  • 故意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名詞
(1150313 增訂)

照黨團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78-1 條規定:「無期徒刑受刑人經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前項應執行之原無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7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