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快速跳轉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8-1 條

  1. 1.無期徒刑受刑人撤銷假釋者,應執行原無期徒刑。如假釋期間有更犯之罪,併執行之。
  2. 2.前項應執行之原無期徒刑,除假釋期間更犯之罪經宣告無期徒刑確定者外,其有悛悔實據者,於執行滿下列期間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再許假釋出獄: 一、依其他法律規定撤銷假釋,或因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而受未滿一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年。 二、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一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十五年。 三、假釋期間故意更犯罪,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十五年。
  3. 3.無期徒刑受刑人有前項數款之情形者,得再許假釋之期間,以最長之期間計算之。
  4. 4.用前二項得再次報請假釋之期間,短於其因更犯罪應執行刑之期間者,以應執行刑之期間為無期徒刑殘餘刑期得再許假釋之期間。
用 AI 讀這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