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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矯字第 0185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撤銷假釋殘餘刑期究應適用刑法修正施行前亦或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主旨

貴監函請受刑人柯○○之撤銷假釋殘餘刑期三年七月又十三日,究應適用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刑法修正施行前亦或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以辦理期累進處遇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八十八年五月六日八八宜監澄教字第一八○四號函。

二、本件受刑人柯○○無故離去職役逃亡之時間為八十六年九月六日,在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依刑法施行法第七條之一第二項前段之規定,其撤銷假釋殘餘刑期之執行,自應適用刑法修正前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矯字第 0185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7 月 08 日發布,要旨:撤銷假釋殘餘刑期究應適用刑法修正施行前亦或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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