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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6)檢金執(一)字第 37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6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仁煙毒等撤銷假釋應否繼續執行其殘刑疑義

主旨

有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仁煙毒等撤銷假釋應否繼續執行其殘刑一案,經調集有關執行撤銷假釋殘刑之執行異議與據以聲請撤銷假釋之煙毒案件判決,研究結果,認應繼續執行其殘餘刑期,研究意見如說明二,謹請 鑒核。

說明

一、依 鈞部八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法八四檢決字第二三九一二號函辦理。二、本署研究意見:

(一)本件受刑人吳○仁前因煙毒罪執行中假釋,假釋中更犯煙毒罪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確定,經撤銷後執行殘刑二年七月四日,後因對後煙毒案件非常上訴,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二)受刑人以後犯煙毒罪尚未確定,對殘刑之執行聲明異議,基隆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均以據以撤銷前案假釋為基礎之後煙毒罪尚未判決確定,認異議為有理由,對執行殘刑之指揮書,裁定予以撤銷。

(三)茲後煙毒案件 (高院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六三一一號) 業經為有罪之判決確定,即撤銷前煙毒案件假釋,執行殘刑之條件,業經具備,故應繼續執行其殘刑,以符法意。

三 檢附後案煙毒罪一、二審判決書影本兩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6)檢金執(一)字第 37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6 年 03 月 31 日發布,要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吳○仁煙毒等撤銷假釋應否繼續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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