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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條例 第 15 條(已縮短刑期之回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刑人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節輕重,仍留外役監者,當月不縮短刑期;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前已縮短之日數,應全部回復之。
  2. 前項處分,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告知本人,並報請法務部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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