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受刑人每月之成績分數,按左列標準分別記載: 一、一般受刑人: (一)教化結果最高分數四分。 (二)作業最高分數四分。 (三)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教化結果最高分數五分。 (二)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三)作業最高分數三分。
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0條,各級受刑人的每月成績分數應依以下標準分別記載: 一、一般受刑人: (一)教化結果的最高分數為四分。 (二)作業的最高分數為四分。 (三)操行的最高分數為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教化結果的最高分數為五分。 (二)操行的最高分數為四分。 (三)作業的最高分數為三分。 這表示根據受刑人在教化結果、作業和操行上的表現,他們每個月將被分配一定的成績分數,而這些分數將根據上述標準加以記錄。例如,一位一般受刑人在教化結果方面的表現最高得四分,在作業方面的表現也最高得四分,在操行方面的表現也最高得四分。而一位少年受刑人在教化結果方面的表現最高得五分,在操行方面的表現最高得四分,在作業方面的表現最高得三分。
各級受刑人每月之成績分數,按左列標準,分別記載。 一、作業 最高分數六分。 二、責任觀念及意志 最高分數三分。 三、操行 最高分數三分。 對於少年受刑人,應以作業及學業為前項第一款分數之計算。
各級受刑人每月之成績分數,按左列標準分別記載: 一、一般受刑人: (一)教化結果最高分數四分。 (二)作業最高分數四分。 (三)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二、少年受刑人: (一)教化結果最高分數五分。 (二)操行最高分數四分。 (三)作業最高分數三分。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對一般受刑人偏重作業成績,有失平衡,宜修正各項成績均為四分。 二、責任觀念及意志宜修正為教化結果,以資明瞭。 三、少年受刑人各項成績分數,亦宜列明,以利執行,惟處遇少年犯偏重教育教誨,故將教化結果列最高分,操行次之,作業又次之。
各級受刑人每月之成績分數,按左列標準,分別記載。 一、作業 最高分數六分。 二、責任觀念及意志 最高分數三分。 三、操行 最高分數三分。 對於少年受刑人,應以作業及學業為前項第一款分數之計算。
一、原條文對一般受刑人偏重作業成績,有失平衡,宜修正各項成績均為四分。 二、責任觀念及意志宜修正為教化結果,以資明瞭。 三、少年受刑人各項成績分數,亦宜列明,以利執行,惟處遇少年犯偏重教育教誨,故將教化結果列最高分,操行次之,作業又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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