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1條(進級)規定如下: 1. 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 2. 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後,如成績分數有餘,併入所進之級計算。 根據這個法條,受刑人的責任分數可以通過獲得成績分數來抵消。當責任分數全部抵銷後,受刑人可以進級。如果本級的責任分數抵銷完畢後,成績分數仍有剩餘,將被併入所進級的計算中。 參考資料: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的規定,當受刑人的責任分數抵銷完畢後,剩餘的成績分數將被併入下一級的計算中。 範例: 如果一個受刑人的責任分數是8分,並且他獲得了4分的成績分數,那麼他的責任分數將被抵銷為4分。根據進級規定,他將進入下一級。如果他在下一級繼續獲得2分的成績分數,那麼他的責任分數將被抵銷為2分,並且將被併入下一級的計算中。
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 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後,如成績分數有餘,併入所進之級計算。
各級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以其所得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進級。 本級責任分數抵銷淨盡後,如成績分數有餘,併入所進之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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