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8 條(累進處遇等級之昇進)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累進處遇分一至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
- 受處分人,如品行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入第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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