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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8 條(累進處遇等級之昇進)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累進處遇分一至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
  2. 受處分人,如品行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入第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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