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9 條(免予繼續執行)
受處分人執行一年以上,而達第一等時,感化教育處所長官得檢具有關事證,報請上級機關核准,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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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本法條表示當受處分人已執行一年以上並晉升為第一等時,感化教育處所長官可以檢具相關事證,向上級機關報請核准,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以免予繼續執行。 參考資料: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40001&FLNO=39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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