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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彥文明字第 003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7 月 18 日

要旨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應修改為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是否可採一案

主旨

貴處七十八年四月份工作會報紀錄,有關強制工作免除及停止繼續執行之研究五建議:「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應修改為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是否可採一案,經報奉 法務部核覆如說明三請查照,其餘部分核無不合,准予備查。

說明

一、復 貴處七十八年五月廿七日檢文字第三二五號函。

二、依 法務部七十八年七月十一日法 78 監字第一二六七二號函辦理。三、部函提示「按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係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依該法第五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戡亂時期竊盜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均僅規定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之報請免予繼續執行,由執行機關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即可。在該法及條例尚未修正前,自不得修正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條文。惟本部為統一各監獄附設強制工作場陳報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及免其刑之執行標準,經於部務會報中決議,各監獄對報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及免其刑之執行案件,均須報部核定,待核准後,各監獄始得報請原指揮執行檢察處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及免其刑之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檢彥文明字第 003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7 月 18 日發布,要旨:「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應修改為報請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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