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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6)台令刑字第 59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6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關於感化教育處分執行已滿一年以上,認應免予繼續執行者,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應由執行處所長官報請上級機關核准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但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六條規定,則逕由執行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報知檢察官即可,並未規定應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此二規定之程序雖有不同。惟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一條規定:「執行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法行之。」是以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當不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殊為明顯。又查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一條規定:「竊盜犯及竊盜案有關之贓物犯其保安處分之宣告及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亦以該條例所未規定者,始有適用其他法律,如保安處分執行法,若該條例已有特別規定,當不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茲在該條例關於感化教育處分免予繼續執行之程序,於第六條既有特別規定,自應依該法條規定辦理,無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三十九條之餘地,至保安處分執行法施行在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後,雖有前法後法之關係,但保安處分執行法係就一般普通犯罪應執行保安處分所設之規定,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係特別就竊盜犯贓物犯宣告保安處分及執行所設之規定,故保安處分執行法為普通法,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為特別法,並非同為特別法或同為普通法之閞係,應不適用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而應依普通法為後法特別法為前法時適用特別法之原則,以解決法條競合關係,仍以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為優先適用之法律,不因一般普通法性質之保安處分執行法施行在後,遽予排斥特別性質之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

全文內容

關於感化教育處分執行已滿一年以上,認應免予繼續執行者,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應由執行處所長官報請上級機關核准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但依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六條規定,則逕由執行機關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報知檢察官即可,並未規定應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執行。此二規定之程序雖有不同。惟查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一條規定:「執行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依本法行之。」是以其他法律別有規定者,當不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殊為明顯。又查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一條規定:「竊盜犯及竊盜案有關之贓物犯其保安處分之宣告及執行,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刑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亦以該條例所未規定者,始有適用其他法律,如保安處分執行法,若該條例已有特別規定,當不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茲在該條例關於感化教育處分免予繼續執行之程序,於第六條既有特別規定,自應依該法條規定辦理,無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三十九條之餘地,至保安處分執行法施行在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後,雖有前法後法之關係,但保安處分執行法係就一般普通犯罪應執行保安處分所設之規定,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係特別就竊盜犯贓物犯宣告保安處分及執行所設之規定,故保安處分執行法為普通法,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為特別法,並非同為特別法或同為普通法之閞係,應不適用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而應依普通法為後法特別法為前法時適用特別法之原則,以解決法條競合關係,仍以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為優先適用之法律,不因一般普通法性質之保安處分執行法施行在後,遽予排斥特別性質之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6)台令刑字第 59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6 年 10 月 30 日發布,要旨:關於感化教育處分執行已滿一年以上,認應免予繼續執行者,依保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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