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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0 條(停止執行及撤銷停止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處分人執行一年以上,而達第二等以上時,得準用前條之規定,停止其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但停止期間應併付保護管束
  2. 前項停止執行期間,如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3. 停止執行之裁定,經撤銷後,其停止之期間,不算入感化教育之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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