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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40停止執行及撤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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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處分人執行一年以上,而達第二等以上時,得準用前條之規定,停止其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但停止期間應併付保護管束
  2. 2.前項停止執行期間,如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3. 3.停止執行之裁定,經撤銷後,其停止之期間,不算入感化教育之執行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0條共有三項規定,下面將分別進行釋義: 1.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0條第一項規定,當受處分人執行保安處分已達一年以上,且達到第二等以上的程度時,可以適用前一條第39條的規定,停止對其進行感化教育處分的執行。然而,在停止執行的期間內,受處分人仍需遵守保護管束的規定。 2.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0條第二項規定,如果在停止執行的期間內,受處分人違反了保護管束的規則並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停止執行的裁定。 3.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0條第三項規定,當停止執行的裁定被撤銷後,停止執行的期間不算在感化教育處分的執行期間內。 針對這些規定,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如一個受處分人因違反了保安處分的規則,被實施了感化教育處分,而且該人已經執行了一年以上的處分。當他的感化教育處分被停止執行時,他仍需在停止執行的期間遵守保護管束的規定。但如果在停止執行的期間內,他又違反了保護管束的規則並且情節重大,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撤銷停止執行的裁定,使得感化教育處分重新生效,并且之前的停止執行期間不算在感化教育處分的執行期間內。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受處分人執行一年以上,而達第二等以上時,得準用前條之規定,停止其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但停止期間應併付保護管束。   前項停止執行期間,如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經撤銷後,其停止之期間,不算入感化教育之執行期間。

(0520521 制定)

受處分人執行一年以上,而達第二等以上時,得準用前條之規定,停止其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但停止期間應併付保護管束。   前項停止執行期間,如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法院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經撤銷後,其停止之期間,不算入感化教育之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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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0 條規定:「受處分人執行一年以上,而達第二等以上時,得準用前條之規定,停止其感化教育處分之執行。但停止期間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