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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監字第 8527 號
要旨
各強制工作場對於二等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報請停止執行,經本部核准後,應注意辦理之事項案
主旨
提示各強制工作場對於二等強制工作受處分人報請停止執行,經本部核准後,應注意辦理之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前揭受處分人強制工作處分之停止執行,奉核准後,各有關強制工作場應即函請該管地方法院檢察處迅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第四十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其處分之執行,停止期間並應付保護管束。
二、受處分人經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後,檢察官應即發釋票,將該受處分人釋放,並填發保護管束執行命令,命該受處分人於一定期間內前往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報到,執行保護管束。
三、受處分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屆滿後,應通知其到案執行徒刑,若該受處分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保持善良品行,無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事之一,或無再犯罪之情事者,各強制工作場依據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始得依據執行保護管束者檢送之資料,報請檢察官參酌,是否聲請法院免其刑之執行。
四、受處分人於停止執行期間,如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各款情事之一情節重大,檢察官得聲請法院裁定撤銷其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