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1 條(延長感化教育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處分人於執行感化教育期間已達十分之九而仍不能進列第三等者,感化教育處所長官,應列舉事實,檢同有關證據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感化教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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