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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41延長感化教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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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於執行感化教育期間已達十分之九而仍不能進列第三等者,感化教育處所長官,應列舉事實,檢同有關證據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感化教育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1條規定,當受處分人在執行感化教育期間已達到九成(十分之九)以上,但仍無法進入第三等級時,感化教育處所的負責人應該提供相關事實及證據,向檢察官申請延長受處分人的感化教育期間的裁定。 例如,如果一個受處分人在執行感化教育期間已經完成了90%的教育要求,但仍未能達到第三等級的標準,感化教育處所的負責人可以提供該受處分人的相關表現和進展報告,向檢察官申請延長感化教育期間的裁定。檢察官則會根據提供的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據來決定是否同意延長感化教育期間。最後,法院會根據檢察官的聲請來裁定是否要延長受處分人的感化教育期間。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受處分人於執行感化教育期間已達十分之九而仍不能進列第三等者,感化教育處所長官,應列舉事實,檢同有關證據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感化教育期間。

  • 感化教育名詞
  • 證據名詞
(0520521 制定)

受處分人於執行感化教育期間已達十分之九而仍不能進列第三等者,感化教育處所長官,應列舉事實,檢同有關證據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感化教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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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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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1 條規定:「受處分人於執行感化教育期間已達十分之九而仍不能進列第三等者,感化教育處所長官,應列舉事實,檢同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