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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1 條(延長感化教育期間)

受處分人於執行感化教育期間已達十分之九而仍不能進列第三等者,感化教育處所長官,應列舉事實,檢同有關證據報請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感化教育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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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1條規定,當受處分人在執行感化教育期間已達到九成(十分之九)以上,但仍無法進入第三等級時,感化教育處所的負責人應該提供相關事實及證據,向檢察官申請延長受處分人的感化教育期間的裁定。 例如,如果一個受處分人在執行感化教育期間已經完成了90%的教育要求,但仍未能達到第三等級的標準,感化教育處所的負責人可以提供該受處分人的相關表現和進展報告,向檢察官申請延長感化教育期間的裁定。檢察官則會根據提供的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據來決定是否同意延長感化教育期間。最後,法院會根據檢察官的聲請來裁定是否要延長受處分人的感化教育期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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