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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42勞作金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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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處分人在感化教育期間作業者,應依其成績按月給與勞作金。
  2. 2.前項給與之勞作金,每月得於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其餘由感化教育處所代為保管,於出保安處分處所時發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2 條規定了受處分人在感化教育期間的勞作金給予方式。根據該法第42條第1項,受處分人在感化教育期間進行勞作,應根據其勞作成績按月給予勞作金。而根據第2項規定,這份勞作金每月只能在二分之一的範圍內自由使用,其餘則由感化教育處所代為保管,直到受處分人離開保安處分的場所時再發還給他。 根據相關資料中提到的最高法院判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614號刑事判決),這個法條的例子可以涵蓋受處分人在感化教育期間進行勞作獲得勞作金的情況。這種獲得勞作金的方式,有助於受處分人進行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的謀生觀念,以便日後能在社會中適應生活。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受處分人在感化教育期間作業者,應依其成績按月給與勞作金。   前項給與之勞作金,每月得於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其餘由感化教育處所代為保管,於出保安處分處所時發還之。

  • 感化教育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0520521 制定)

受處分人在感化教育期間作業者,應依其成績按月給與勞作金。   前項給與之勞作金,每月得於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其餘由感化教育處所代為保管,於出保安處分處所時發還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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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2 條規定:「受處分人在感化教育期間作業者,應依其成績按月給與勞作金。前項給與之勞作金,每月得於二分之一範圍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