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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2 條(勞作金之給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處分人在感化教育期間作業者,應依其成績按月給與勞作金。
  2. 前項給與之勞作金,每月得於二分之一範圍內,自由使用,其餘由感化教育處所代為保管,於出保安處分處所時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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