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3 條(強制到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在保之受處分人,檢察官通知其到案移送執行而不到者,得強制其到案。執行感化教育之期間之始日,自受處分人到案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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