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44 條(同行書及其應記載事項)

  1. 1.強制受處分人到案,應用同行書。
  2. 2.同行書記載左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事由。 三、發同行書之理由。
  3. 3.同行書應由檢察官簽名,交由司法警察偕同受處分人到案。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4條規定了同行書的使用及其應記載的事項。根據這個條文的解釋,如果要對受處分人執行強制措施,應該使用同行書。同行書應該記載以下事項:一、受處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所或其他足夠辨識的特徵。二、事由。三、發同行書的理由。同行書應該由檢察官簽名,並交由司法警察與受處分人一起到案。 參考資料: -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4條(修正日期:109年1月15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