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4條規定了同行書的使用及其應記載的事項。根據這個條文的解釋,如果要對受處分人執行強制措施,應該使用同行書。同行書應該記載以下事項:一、受處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所或其他足夠辨識的特徵。二、事由。三、發同行書的理由。同行書應該由檢察官簽名,並交由司法警察與受處分人一起到案。 參考資料: -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4條(修正日期:109年1月15日)
強制受處分人到案,應用同行書。 同行書記載左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事由。 三、發同行書之理由。 同行書應由檢察官簽名,交由司法警察偕同受處分人到案。
強制受處分人到案,應用同行書。 同行書記載左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事由。 三、發同行書之理由。 同行書應由檢察官簽名,交由司法警察偕同受處分人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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