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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44同行書及其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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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強制受處分人到案,應用同行書。
  2. 2.同行書記載左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事由。 三、發同行書之理由。
  3. 3.同行書應由檢察官簽名,交由司法警察偕同受處分人到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4條規定了同行書的使用及其應記載的事項。根據這個條文的解釋,如果要對受處分人執行強制措施,應該使用同行書。同行書應該記載以下事項:一、受處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所或其他足夠辨識的特徵。二、事由。三、發同行書的理由。同行書應該由檢察官簽名,並交由司法警察與受處分人一起到案。 參考資料: -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4條(修正日期:109年1月15日)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強制受處分人到案,應用同行書。   同行書記載左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事由。   三、發同行書之理由。   同行書應由檢察官簽名,交由司法警察偕同受處分人到案。

  • 同行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司法警察名詞
(0520521 制定)

強制受處分人到案,應用同行書。   同行書記載左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事由。   三、發同行書之理由。   同行書應由檢察官簽名,交由司法警察偕同受處分人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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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4 條規定:「強制受處分人到案,應用同行書。同行書記載左列事項: 一、受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居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4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