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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7 條(作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感化教育處所,應設置簡易工場,使受處分人從事適當之作業。
  2. 前項作業時間,每日為二小時至四小時。但未滿十四歲或有特殊情形,不適於作業者,得免除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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