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7 條(作業)
- 1.感化教育處所,應設置簡易工場,使受處分人從事適當之作業。
- 2.前項作業時間,每日為二小時至四小時。但未滿十四歲或有特殊情形,不適於作業者,得免除其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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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保安处分执行法第37条规定了感化教育处所应设立简易工场,以使受处分人从事适当的作业。根据该条的规定,作业时间每天为2小时至4小时。然而,未满14岁或有特殊情况不适合从事作业的人员可以免除作业。 根据《保安处分执行法》第37条的规定,感化教育处所应该设立簡易工場,以讓受處分人從事適當的作業。根据該法條的规定,作業時間每天为2小时至4小时。然而,未滿14歲或有特殊情況不適於作業者,可以免除其作業。舉個例子,如果一个未滿14岁的受處分人因身体或心理原因無法進行作業,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免除其作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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