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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第 36 條(課程與作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感化教育之課程與作業,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定之。
  2. 感化教育期滿時,得由所在地教育行政機關檢定其學業程度,並發給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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