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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36課程與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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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感化教育之課程與作業,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定之。
  2. 2.感化教育期滿時,得由所在地教育行政機關檢定其學業程度,並發給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36條規定了感化教育的課程與作業事項以及感化教育期滿後的相關規定。根據資料,感化教育的課程與作業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定之。也就是說,這些部門會共同制定感化教育的內容和執行方式。此外,當感化教育期滿時,所在地的教育行政機關可以檢定被感化人的學業程度,並發給相應的證明書。藉此,被感化人可以獲得學業方面的認可,提高其再社會化的機會。不過,根據我們提供的資料,沒有具體的範例來說明這些規定的具體應用情況。

立法沿革 2

(0520521 制定)

感化教育之課程與作業,由司法行政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定之。   感化教育期滿時,得由所在地教育行政機關檢定其學業程度,並發給證明書。

(0690620 修正)

感化教育之課程與作業,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定之。   感化教育期滿時,得由所在地教育行政機關檢定其學業程度,並發給證明書。

立法理由配合司法行政部名稱之變更。

  • 感化教育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0520521 制定)

感化教育之課程與作業,由司法行政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定之。   感化教育期滿時,得由所在地教育行政機關檢定其學業程度,並發給證明書。

(0690620 修正)

配合司法行政部名稱之變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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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36 條規定:「感化教育之課程與作業,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內政部定之。感化教育期滿時,得由所在地教育行政機關檢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