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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35康樂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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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教育處所,應有康樂之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保安處分執行法第35條,感化教育處所應該設有康樂設備。具體而言,感化教育處所應該提供一些康樂設施,以提供學員進行娛樂和休閒活動。例如,這些設施可以包括圖書館、運動場、綠地、娛樂室等,以提供學員進行閱讀、運動、放鬆和社交等活動的場所。

立法沿革 1

(0520521 制定)

感化教育處分,應有康樂之設備。

  • 感化教育名詞
(0520521 制定)

感化教育處分,應有康樂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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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處分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35 條規定:「感化教育處所,應有康樂之設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