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2 條,進級決定的期日有以下兩點: 1. 進級的決定必須在應進級的月份末日之前做出,也就是說必須在應進級之月的最後一天前做出進級的決定。 2. 決定進級後,必須立即將進級的決定通知受刑人本人。 例如,如果某個受刑人應在第三個月進級,那麼進級的決定必須在該月的最後一天之前做出,並且立即通知該受刑人。
進級之決定,至遲不得逾應進級之月之末日。 前項決定,應即通知本人。
進級之決定,至遲不得逾應進級之月之末日。 前項決定,應即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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