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進級者,應告以所進之級之處遇,並令其對於應負之責任具結遵行。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3條的規定,對於進級者,應告知其所進級別的處遇,並要求其對應負的責任進行具結遵行。具體而言,當受刑人因為其行為或表現而獲得進級處遇時,監獄應向受刑人告知其進級後的待遇情況,同時要求其遵守相應的責任。這一規定確保了受刑人在獄中的累進處遇能夠被明確告知,並促使其在進級後更加積極地遵守相應的監獄規則和要求。 參考資料: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法務部主管,民國73年6月7日制定,最後修訂於民國88年12月29日)
對於進級者,應告以所進之級之處遇,並令其對於應負之責任具結遵行。
對於進級者,應告以所進之級之處遇,並令其對於應負之責任具結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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