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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7)台函監決字第 0070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7 年 01 月 25 日

要旨

監獄以編級受刑人,經法院借提寄禁於地方法院看守所期間,如何考核其處遇案

說明

一、法院向監獄借提受刑人偵審另案,應儘可能於當日送回原監,其因案情須較長時間始能偵審終結者,以寄禁漁所在地之監獄為宜,本部六十二年八月十七日(62)函監字第○八七○二號函已有規定(見監所法令彙編第二四二頁)。

二、法院或檢察官借提受刑人偵審另案,事實上須較長時間始能偵審終結,而因監獄距離法院較遠,必須將受刑人寄禁於地方法院看守所時,提借機關應將不能於當日送回原監之事由,分別函知原監獄及寄禁之地方法院看守所。

三、原監獄收到前開通知後,應將受刑人受累進處遇情形,及各項成績考核表,函送受寄禁之地方法院看守所,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代為考核與給分,地方法院看守所應督導該受刑人參加作業,所有各項成績分數及獎懲情形,地方法院看守所並應按月函送原監獄依法辦理。

四、前開代為考核者如係未受累進處遇之受刑人,地方法院看守所亦應詳加考核,所有資料於其回監時,專案函送原監獄參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7)台函監決字第 0070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7 年 01 月 25 日發布,要旨:監獄以編級受刑人,經法院借提寄禁於地方法院看守所期間,如何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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