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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4)台函監決字第 0934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4 年 10 月 22 日

要旨

受刑人適用外役監條例縮短之刑期,經撤銷假釋者,應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而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者,則無此規定疑義

說明

一、受刑人適用外役監條例縮短之刑期,依同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之規定經撤銷假釋者,應回復其縮短前之刑期;而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者則無此規定。二者性質不同。

二、一級受刑人許○○,原適用外役監條例縮短之刑期,與適用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所縮短之刑期雖可合併計算,但須於「備考」欄內予以註明,並填寫原適用外役監條例縮短刑期時,報部之縮短刑期名冊最後一次之日數,以便查考。

三、嗣後遇有該項情事之受刑人假釋出監,依外役監條例第 14 條第 3項及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8 條之 1 第 4 項之規定函知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時亦應予以註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4)台函監決字第 0934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4 年 10 月 22 日發布,要旨:受刑人適用外役監條例縮短之刑期,經撤銷假釋者,應回復其縮短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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