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刑人應給以定式之記分表,使本人記載其每月所得之分數。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5條規定,對受刑人應給以定式之記分表,使其能夠記載每月所得的分數。根據法務部結合司法院及行政院矯正署所公布修正後的《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記分表的分數計算方式如下: 1. 每個刑期處遇等級對應的分數由法務部所提供的指導書單獨給予。 根據此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受刑人每個刑期所對應的處遇等級及所得分數需由法務部提供的指導書單獨給予。具體的分數分配方式可能因當時法務部所提供的指導書而有所不同,因此我們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這意味著,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能夠對受刑人進行評估,以根據其所得的分數決定其應享有的處遇。然而,此處並未提及該記分表如何運作以及分數的具體計算方法,因此需要參考法務部的相關指導書或其他具有權威性的資源以了解分數的具體計算方式。 參考資料: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指導書 (法務部網站)
對於受刑人應給以定式之記分表,使本人記載其每月所得之分數。
對於受刑人應給以定式之記分表,使本人記載其每月所得之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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