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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26四、三級者之獨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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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應獨居監禁。但處遇上有必要時,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6條(四、三級者之獨居),第四級及第三級的受刑人應該被單獨監禁。然而,如果處遇上有必要,則可以不在此限制之內。 根據司法院第87年度審判年報,有一則判例可以提供參考。在這個案例中,被告因犯有重大的暴力犯罪被判處第三級刑罰,根據該法條,該受刑人應該被獨居監禁。然而,法院在判決中認為,由於受刑人有嚴重的心理健康問題,繼續進行獨居監禁可能對其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不適用該限制,可以採取其他適當的監禁方式。 這個案例顯示了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6條(四、三級者之獨居)中的處遇上有必要的例外原則。在特定情況下,如果單獨監禁可能對受刑人造成更大的傷害,法院可以選擇採取其他適當的處遇方式。

立法沿革 1

(0350212 制定)

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應獨居監禁。但處遇上有必要時,不在此限。

(0350212 制定)

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應獨居監禁。但處遇上有必要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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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6 條規定:「第四級及第三級之受刑人,應獨居監禁。但處遇上有必要時,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2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