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晝間應雜居監禁,夜間得獨居監禁。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27條,對於二級以上的受刑人,白天應該進行雜居監禁,夜間則可以進行獨居監禁。這條規定是為了提供更安全和嚴密的監控措施,並確保受刑人在監獄內的安全。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在應用監禁政策時,監獄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受刑人的級別調整其白天和夜間的監禁管理方式。例如,二級以上的受刑人在白天可能需要與其他受刑人共處一室,而在夜間則可以安排獨自一人居住在監房中。這樣可以提供更多的安全和監控措施,同時還可以減少級別較高的受刑人之間的衝突和爭執。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應晝間雜居監禁,夜間獨居監禁。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晝間應雜居監禁,夜間得獨居監禁。
立法理由將夜間獨居監禁改為夜間「得」獨居監禁,較富彈性。
第二級以上之受刑人,應晝間雜居監禁,夜間獨居監禁。
將夜間獨居監禁改為夜間「得」獨居監禁,較富彈性。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