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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級受刑人,應收容於特定處所,並得為左列之處遇: 一、住室不加鎖。 二、不加監視。 三、准與配偶及直系血親在指定處所及期間內同住。
  2. 前項第三款實施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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