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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11適用累進處遇受刑人之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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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適用累進處遇受刑人,應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為適當之分類,分別處遇。
  2. 2.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1條,適用累進處遇的受刑人應該根據其初犯、再犯、累犯的身份進行分類並給予相應的待遇。該條還規定了分類的依據,包括年齡、罪質、刑期和其他調查結果。至於受刑人的分類辦法,則由法務部來制定。依據我找到的最新資料,該辦法包括了年齡、犯罪情節、服刑態度、犯罪動機等因素,並根據這些因素來進行評估和分類。例如,年輕且初犯的受刑人可能被分類為初犯組,並給予相對較輕的待遇,而多次犯罪且刑期較長的受刑人可能被分類為累犯組,並給予相對嚴格的待遇。

立法沿革 4

(0350212 制定)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分別初犯、再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為適當之分類,分別處遇。   對於五年前曾受刑之執行完畢,或免除執行之人,應屬何類,由獄務委員會決定之。

(0451228 修正)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分別初犯、再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為適當之分類,分別處遇。   對於五年前曾受刑之執行完畢,或免除執行之人,應屬何類,由監務委員會議決定之。

(0640425 修正)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為適當之分類,分別處遇。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由司法行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增列累犯,以符事實並配合本草案第十九條累犯責任分數遞增之規定。   二、第二項文字修正。   三、受刑人調查分類為當前行刑個別處遇之必要措施,至關重要,宜由法律授權制定辦法,以利實施。

(0691114 修正)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為適當之分類,分別處遇。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

(0350212 制定)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分別初犯、再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為適當之分類,分別處遇。   對於五年前曾受刑之執行完畢,或免除執行之人,應屬何類,由獄務委員會決定之。

(0451228 修正)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分別初犯、再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為適當之分類,分別處遇。   對於五年前曾受刑之執行完畢,或免除執行之人,應屬何類,由監務委員會議決定之。

(0640425 修正)

一、第一項增列累犯,以符事實並配合本草案第十九條累犯責任分數遞增之規定。   二、第二項文字修正。   三、受刑人調查分類為當前行刑個別處遇之必要措施,至關重要,宜由法律授權制定辦法,以利實施。

(0691114 修正)

配合司法行政部更名為法務部而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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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1 條規定:「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應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為適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