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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11 條(適用累進處遇受刑人之分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適用累進處遇受刑人,應分別初犯、再犯、累犯,並依其年齡、罪質、刑期,及其他調查所得之結果為適當之分類,分別處遇。
  2.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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