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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10累進處遇適應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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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完竣後,關於受刑人應否適用累進處遇,由典獄長迅予決定,其適用累進處遇者,應將旨趣告知本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應報告監務委員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0條,調查完畢後,典獄長應迅速做出關於受刑人是否應適用累進處遇的決定。對於適用累進處遇的受刑人,典獄長應告知其所做的決定。而對於不適宜累進處遇的受刑人,則應向監務委員會報告討論。這表示典獄長有權根據調查結果判斷是否應適用累進處遇,並在做出決定後相應地通知當事人或向上級機構彙報。這個程序旨在確保適用累進處遇的公正性和及時性,以及對不適宜的情況進行審查和討論。具體的例子以目前最新的資料為準。

立法沿革 2

(0350212 制定)

調查完竣後,關於受刑人應否適用累進處遇,由典獄長迅予決定。其適用累進處遇者,應將旨趣告知本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應報告獄務委員會議。

(0451228 修正)

調查完竣後,關於受刑人應否適用累進處遇,由典獄長迅予決定。其適用累進處遇者,應將旨趣告知本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應報告監務委員會議。

(0350212 制定)

調查完竣後,關於受刑人應否適用累進處遇,由典獄長迅予決定。其適用累進處遇者,應將旨趣告知本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應報告獄務委員會議。

(0451228 修正)

調查完竣後,關於受刑人應否適用累進處遇,由典獄長迅予決定。其適用累進處遇者,應將旨趣告知本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應報告監務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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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0 條規定:「調查完竣後,關於受刑人應否適用累進處遇,由典獄長迅予決定,其適用累進處遇者,應將旨趣告知本人,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1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