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完竣後,關於受刑人應否適用累進處遇,由典獄長迅予決定,其適用累進處遇者,應將旨趣告知本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應報告監務委員會議。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10條,調查完畢後,典獄長應迅速做出關於受刑人是否應適用累進處遇的決定。對於適用累進處遇的受刑人,典獄長應告知其所做的決定。而對於不適宜累進處遇的受刑人,則應向監務委員會報告討論。這表示典獄長有權根據調查結果判斷是否應適用累進處遇,並在做出決定後相應地通知當事人或向上級機構彙報。這個程序旨在確保適用累進處遇的公正性和及時性,以及對不適宜的情況進行審查和討論。具體的例子以目前最新的資料為準。
調查完竣後,關於受刑人應否適用累進處遇,由典獄長迅予決定。其適用累進處遇者,應將旨趣告知本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應報告獄務委員會議。
調查完竣後,關於受刑人應否適用累進處遇,由典獄長迅予決定。其適用累進處遇者,應將旨趣告知本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應報告監務委員會議。
調查完竣後,關於受刑人應否適用累進處遇,由典獄長迅予決定。其適用累進處遇者,應將旨趣告知本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應報告獄務委員會議。
調查完竣後,關於受刑人應否適用累進處遇,由典獄長迅予決定。其適用累進處遇者,應將旨趣告知本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應報告監務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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