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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10 條(累進處遇適應之決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調查完竣後,關於受刑人應否適用累進處遇,由典獄長迅予決定,其適用累進處遇者,應將旨趣告知本人,不適宜於累進處遇者,應報告監務委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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