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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9作業之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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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期間內之受刑人,應按其情形使從事作業,並考察其體力、忍耐、勤勉、技巧、效率,以定其適當之工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9條規定,在調查期間內,對於受刑人應根據其具體情況安排相應的工作,並考察其體力、忍耐、勤勉、技巧和效率等因素,以確定適合的工作安排。這意味著在安排工作時,應根據受刑人的能力和特點來考慮,並確保他們能夠適應和履行工作要求。 參考資料: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9條

立法沿革 2

(0350212 制定)

調查期間內之受刑人,應使其從事手工業,並考察其忍耐、勤勉、技巧、能率,以定適當之工作。

(0640425 修正)

調查期間內之受刑人,應按其情形使從事作業,並考察其體力,忍耐、勤勉、技巧、效率,以定其適當之工作。

立法理由調查期間內受刑人從事作業者,不宜硬性限定為手工業,以符實際。

  • 受刑人名詞
(0350212 制定)

調查期間內之受刑人,應使其從事手工業,並考察其忍耐、勤勉、技巧、能率,以定適當之工作。

(0640425 修正)

調查期間內受刑人從事作業者,不宜硬性限定為手工業,以符實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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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9 條規定:「調查期間內之受刑人,應按其情形使從事作業,並考察其體力、忍耐、勤勉、技巧、效率,以定其適當之工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