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期間內之受刑人,應按其情形使從事作業,並考察其體力、忍耐、勤勉、技巧、效率,以定其適當之工作。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9條規定,在調查期間內,對於受刑人應根據其具體情況安排相應的工作,並考察其體力、忍耐、勤勉、技巧和效率等因素,以確定適合的工作安排。這意味著在安排工作時,應根據受刑人的能力和特點來考慮,並確保他們能夠適應和履行工作要求。 參考資料: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9條
調查期間內之受刑人,應使其從事手工業,並考察其忍耐、勤勉、技巧、能率,以定適當之工作。
調查期間內之受刑人,應按其情形使從事作業,並考察其體力,忍耐、勤勉、技巧、效率,以定其適當之工作。
立法理由調查期間內受刑人從事作業者,不宜硬性限定為手工業,以符實際。
調查期間內之受刑人,應使其從事手工業,並考察其忍耐、勤勉、技巧、能率,以定適當之工作。
調查期間內受刑人從事作業者,不宜硬性限定為手工業,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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