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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8 條(分類調查之協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調查期間內,對於與受刑人接近之人,均應注意其語言、動作,如發見有影響受刑人個性或心身狀況之情形,應即報告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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