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期間內,對於與受刑人接近之人,均應注意其語言、動作,如發見有影響受刑人個性或心身狀況之情形,應即報告主管人員。
根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8條,調查期間內,對於與受刑人接近之人,應注意其語言、動作。如果發現有可能影響受刑人個性或心身狀況的情況,應立即報告主管人員。這項條例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受刑人的個性和身心健康,防止他人的言行對受刑人造成不良影響。例如,如果在調查期間有人對受刑人使用不適當或侮辱性的語言,這就可以依據這條條例將情況報告給主管人員進一步處理。
調查期間內,對於與受刑人接近之人,均應注意其語言、動作,如發見有影響受刑人個性或心身狀況之情形,應即報告主管人員。
調查期間內,對於與受刑人接近之人,均應注意其語言、動作,如發見有影響受刑人個性或心身狀況之情形,應即報告主管人員。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