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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達到矯治處遇之目的,監獄應調查與受刑人有關之資料。
  2. 為實施前項調查,得於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受刑人之個人資料,並得請求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資料,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3. 第一項與受刑人有關資料調查之範圍、期間、程序、方法、審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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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a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9所有vs11新入監 圍期程法審遵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