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受刑人入監時,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應將指揮書附具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以書面、電子傳輸或其他適當方式送交監獄。
- 前項文件不具備時,得拒絕收監,或通知補送。
- 第一項之應備文件,於少年受刑人入少年矯正學校或監獄時,應包括其犯罪原因、動機、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可供處遇之參考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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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ella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細則9:
無指揮書者,應拒絕收監;
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有欠缺時,得通知補正。
因機遇學心經處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