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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矯字第 03375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7 年 09 月 22 日

要旨

釋示女性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可否准其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

主旨

有關臺灣屏東看守所函請釋示女性受觀察勒戒處分人入所時可否准其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行。

說明

一、復貴署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檢英所甲字第○○二六八九號函。

二、有關女性受觀察勒戒處分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子女入所者,得援用羈押法及其施行細則之有關規定辦理之。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本

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7)法矯字第 03375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7 年 09 月 22 日發布,要旨:釋示女性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可否准其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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