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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
  2.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3. 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依第一項之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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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la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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