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對於新入監者,應就其個性、身心狀況、經歷、教育程度及其他相關事項,加以調查。
-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 監獄應於受刑人入監後三個月內,依第一項之調查資料,訂定其個別處遇計畫,並適時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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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bella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新入監:
犯罪經法院判決需入監之受刑人及假釋撤銷或執行中脫逃又入監者
不包含:
17條由其他監獄移監之情形
性心經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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