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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矯字第 0000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1 月 29 日

要旨

強制戒治成效評估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主旨

為瞭解強制戒治之執行成效,經規劃完成其成效評估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等如附件,希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起實施,請照辦。

說明

一、依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研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成效之資料蒐集等規劃事項會議紀錄」決議事項辦理。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施行一段期間,為瞭解強制戒治之執行成效,俾作為將來修法及建立戒治模式之依據,經規劃完成強制戒治成效評估之蒐集資料表式、作業程序及分工等,希切實依照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辦理。

三、依據規劃時程,請各戒治所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前針對本部前傳真調查之教化科及調查分類科內不足而需由本部統籌調配增置之電腦工作站,完成網站佈線事宜。另有關電腦工作站之配置,將由本部資訊處統籌辦理。

四、為利資料建置之預先蒐集,請自即日起適用新頒表格,並預為整理相關檔卷。

正本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各戒治所

副本

本部統計處、資訊處、矯正司(均含附件)

附件

強制戒治成效評估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實施日期: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起開始實施,自八十八年二月份出所之資料開始蒐集,而建置作業則於明年三月起軟、硬體配置完竣後開始作業,並追溯八十七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後至八十八年一月出所之資料。

二、蒐集資料項目:含受戒治人個人資料、家庭狀況、吸毒狀況、更生保護事項及戒治處遇各期成效評估紀錄等資料如附件一-一、一-二。三、作業流程:

(一)戒治所於受戒治人入所後,由所內相關業務人員,翔實填列「受戒治人直接調查資料紀錄表」,並根據該資料紀錄表,於次月十五日前於獄政系統建置資料。

(二)戒治所於受戒治人出所後,由所內相關業務人員,翔實填列「受戒治人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資料紀錄表」,並依據該資料紀錄表於次月十五日前於獄政系統建置資料。

(三)前開二項資料建置完畢之同時(次月十五日),將「受戒治人直接調查資料紀錄表」及「受戒治人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資料紀錄表」附於身份簿送統計室複核。

(四)統計人員根據建置資料檢核無誤後,於次月二十日前產生相關統計報表後報部彙編,並將個案資料傳送獄政主機彙編應用。

(五)由統計處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完成彙編。

四、注意事項:

(一)為配合強制戒治成效之資料項目,將本部原頒之「受戒治人直接調查資料紀錄表」略作修正如附件二,原頒表格自即日起停止適。另新頒「受戒治人戒治處遇成效評估資料紀錄表」如附件三。

(二)請各戒治所自八十八年三月起開始建置出所受戒治人資料,並追溯八十七年出所資料。八十八年三月底前建八十八年一、二月出所資料,四月底前建置八十七年所有出所資料。建置資料由後往前追溯建置。建置完竣後立刻產生統計報表及傳送個案資料。

(三)為利資料建置之預先蒐集,請自即日起適用新頒表格,並預為整理相關檔卷。

(四)關於強制戒治成效資料之建置作業程序等,如有不詳之處,請洽矯正司柯專員書宇。聯絡電話:(○二)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二三。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矯字第 0000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1 月 29 日發布,要旨:強制戒治成效評估作業程序及注意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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