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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七章 給養

§ 46–483

46
  1. 為維護受刑人之身體健康,監獄應供給飲食,並提供必要之衣類、寢具、物品及其他器具。
  2. 受刑人得因宗教信仰或其他因素,請求監獄提供適當之飲食。
47
攜帶入監或在監生產之受刑人子女,其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均應由受刑人自備;無力自備者,得由監獄提供之。
48
  1. 受刑人禁用酒類、檳榔。
  2. 監獄得許受刑人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並應對受刑人施以菸害防制教育、宣導,對戒菸之受刑人給予適當之獎勵。
  3. 前項受刑人吸菸之資格、時間、地點、設施、數量、菸害防制教育與宣導、戒菸計畫、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監獄行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