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48 條的規定,其中包含以下內容: 1. 受刑人禁止使用酒類和檳榔。這表示在監獄中,受刑人是不允許使用酒類和檳榔的,這是為了維護秩序和保護他們的健康。 2. 監獄有權允許受刑人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吸菸,並且應該對受刑人進行菸害防制的教育和宣導,對戒菸的受刑人給予適當的獎勵。這意味著監獄可以給予受刑人一定的時間和地點吸菸,同時也要給予他們菸害防制的教育和宣導,對於戒菸的受刑人則應給予獎勵以鼓勵戒菸。 3. 目前的規定,包括受刑人吸菸的資格、時間、地點、設施、數量、菸害防制的教育和宣導、戒菸計畫、獎勵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詳細辦法,都由法務部所制定。這表示具體實施細節的規定以及相關事項都由法務部來制定。 例如,根據法務部所制定的辦法,受刑人可能被允許在特定助餐時間或休息時間吸菸,而監獄也會進行菸害防制的教育和宣導,以提醒受刑人吸菸對健康的危害。對於積極參與戒菸計畫的受刑人,可以獲得一些獎勵,例如抵扣罰款或獲得更多的休息時間。這些細節的具體規定和制度均由法務部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48 條所制定。
受刑人禁用煙酒。
監獄內應保持清潔,每半月舉行環境衛生檢查一次,並隨時督令受刑人擔任灑掃、洗濯及整理衣被、器具等必要事務。
受刑人禁用酒類、檳榔。 監獄得許受刑人於指定之時間、處所吸菸,並應對受刑人施以菸害防制教育、宣導,對戒菸之受刑人給予適當之獎勵。 前項受刑人吸菸之資格、時間、地點、設施、數量、菸害防制教育與宣導、戒菸計畫、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增訂禁用檳榔之規定,至原第一項有關「菸」之禁用及例外規定,修正移列至第二項。 三、鑑於矯正機關之特殊性,法務部得依職權規範矯正機關收容人之菸害防制事項,惟依菸害防制法之精神,各監獄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之相關事項,爰合併修正原第一項但書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斯旨。 四、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爰修正第三項規定受刑人吸菸管理、菸害防制教育與宣導及戒菸計畫等事項,授權由法務部以辦法定之。
受刑人禁用煙酒。
監獄內應保持清潔,每半月舉行環境衛生檢查一次,並隨時督令受刑人擔任灑掃、洗濯及整理衣被、器具等必要事務。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增訂禁用檳榔之規定,至原第一項有關「菸」之禁用及例外規定,修正移列至第二項。 三、鑑於矯正機關之特殊性,法務部得依職權規範矯正機關收容人之菸害防制事項,惟依菸害防制法之精神,各監獄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之相關事項,爰合併修正原第一項但書規定,於第二項明定斯旨。 四、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爰修正第三項規定受刑人吸菸管理、菸害防制教育與宣導及戒菸計畫等事項,授權由法務部以辦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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