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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會管字第 0359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各監院所依據監察院對台北看守所收容人自殺案及對患有法定傳染病收容人處置情形之調查意見予以檢討改善

主旨

監察院函送該院對「據報載:臺灣台北看守所,將收容人黃○○,安排與患有愛滋病之人犯同居一室,導致黃某心生恐懼而自殺身亡,該所對患有法定傳染病之人犯,處置情形如何等情案」之調查意見,請督促所屬切實檢討改善見復一案,請於本(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前將辦理情形報院,並副知本會。

說明

一、監察院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89)院台內字第八九二六○○二九一號函諒察。

二、本案請貴部管考單位追蹤管制,務請於限期內答覆。

正本

法務部

副本

法務部秘書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會管字第 0359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6 月 22 日發布,要旨:各監院所依據監察院對台北看守所收容人自殺案及對患有法定傳染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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