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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矯字第 03261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有關監察院函為臺灣台北看守所將收容人自殺案及該所對患有法定傳染病之收容人處置情形、調查意見及檢討改善措施已函報行政院,並函復監察院在案

主旨

有關監察院函為臺灣台北看守所將收容人黃○○,安排與患有愛滋病之人犯同居一室,導致黃某心生恐懼而自殺身亡,該所對患有法定傳染病之人犯,處置情形如何之調查意見,請督促所屬切實檢討改善乙案,本部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以法 89 矯字○二三○四○號函報行政院,並副知貴會,行政院並於八十九年八月三日以台 89 法二三一四九號函復監察院在案。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89)會管字第○一五七二零號函。

二、影附行政院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台 89 法二三一四九號函。

正本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副本

本部秘書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法矯字第 03261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9 月 07 日發布,要旨:有關監察院函為臺灣台北看守所將收容人自殺案及該所對患有法定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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