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監獄行刑法 第十六章 死刑之執行

§ 145–1484

145
  1. 死刑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
  2. 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148
  1.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應由檢察官簽發死刑確定待執行指揮書,交由監獄收容
  2.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得準用本法有關戒護、作業、教化與文康、給養、衛生及醫療、接見及通信、保管、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等規定。
  3. 監獄得適度放寬第一項之待執行者接見、通信,並依其意願提供作業及教化輔導之機會。
監獄行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