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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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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應由檢察官簽發死刑確定待執行指揮書,交由監獄收容
  2. 2.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得準用本法有關戒護、作業、教化與文康、給養、衛生及醫療、接見及通信、保管、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等規定。
  3. 3.監獄得適度放寬第一項之待執行者接見、通信,並依其意願提供作業及教化輔導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監獄行刑法第148條規定如下: 1.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應由檢察官簽發死刑確定待執行指揮書,交由監獄收容。 這條規定指出,對於死刑定讞待執行的受刑人,應由檢察官簽發死刑確定待執行指揮書,交由監獄收容。 2.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得準用本法有關戒護、作業、教化與文康、給養、衛生及醫療、接見及通信、保管、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等規定。 根據這條規定,死刑定讞待執行的受刑人得按照監獄行刑法的規定進行戒護、作業、教化與文康、給養、衛生及醫療、接見及通信、保管、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等。 3. 監獄得適度放寬第一項之待執行者接見、通信,並依其意願提供作業及教化輔導之機會。 這條規定指出,監獄可以適度放寬對於待執行者的接見和通信限制,並根據受刑人的意願提供作業和教化輔導的機會。 以上回答根據參考資料內的監獄行刑法第148條規定及其解釋進行。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全文修正)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應由檢察官簽發死刑確定待執行指揮書,交由監獄收容。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得準用本法有關戒護、作業、教化與文康、給養、衛生及醫療、接見及通信、保管、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等規定。   監獄得適度放寬第一項之待執行者接見、通信,並依其意願提供作業及教化輔導之機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我國就死刑判決定讞執行者係收容於分監,因應實際現況,爰增訂第一項,另第二項規定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準用本法相關規定。   三、為安定死刑定讞待執行者之情緒,並基於人道考量,得適度放寬其接見、通信,並依其意願提供作業及教化輔導之機會,爰為第三項規定。

  • 死刑名詞
  • 定讞名詞
  • 指揮書名詞
  • 收容名詞
  • 陳情名詞
(10812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我國就死刑判決定讞執行者係收容於分監,因應實際現況,爰增訂第一項,另第二項規定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準用本法相關規定。   三、為安定死刑定讞待執行者之情緒,並基於人道考量,得適度放寬其接見、通信,並依其意願提供作業及教化輔導之機會,爰為第三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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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第 148 條規定:「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應由檢察官簽發死刑確定待執行指揮書,交由監獄收容。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得準用本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第 1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獄行刑法第 1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