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148條規定如下: 1.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應由檢察官簽發死刑確定待執行指揮書,交由監獄收容。 這條規定指出,對於死刑定讞待執行的受刑人,應由檢察官簽發死刑確定待執行指揮書,交由監獄收容。 2.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得準用本法有關戒護、作業、教化與文康、給養、衛生及醫療、接見及通信、保管、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等規定。 根據這條規定,死刑定讞待執行的受刑人得按照監獄行刑法的規定進行戒護、作業、教化與文康、給養、衛生及醫療、接見及通信、保管、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等。 3. 監獄得適度放寬第一項之待執行者接見、通信,並依其意願提供作業及教化輔導之機會。 這條規定指出,監獄可以適度放寬對於待執行者的接見和通信限制,並根據受刑人的意願提供作業和教化輔導的機會。 以上回答根據參考資料內的監獄行刑法第148條規定及其解釋進行。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應由檢察官簽發死刑確定待執行指揮書,交由監獄收容。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得準用本法有關戒護、作業、教化與文康、給養、衛生及醫療、接見及通信、保管、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等規定。 監獄得適度放寬第一項之待執行者接見、通信,並依其意願提供作業及教化輔導之機會。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我國就死刑判決定讞執行者係收容於分監,因應實際現況,爰增訂第一項,另第二項規定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準用本法相關規定。 三、為安定死刑定讞待執行者之情緒,並基於人道考量,得適度放寬其接見、通信,並依其意願提供作業及教化輔導之機會,爰為第三項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我國就死刑判決定讞執行者係收容於分監,因應實際現況,爰增訂第一項,另第二項規定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準用本法相關規定。 三、為安定死刑定讞待執行者之情緒,並基於人道考量,得適度放寬其接見、通信,並依其意願提供作業及教化輔導之機會,爰為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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