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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538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0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接見聽聞等事項之規範及作業流程

主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接見聽聞等事項之規範及作業流程,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各機關應依下列收容人身分類別及適(準)用之法規與要件,辦理接見之聽聞及檢視錄影(音)內容事項(如附件 1):

(一)受刑人(包含少年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羈押被告(包含少年被告):依羈押法第 62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三)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3 條,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意旨及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四)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4 條第 3 項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3 條,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號解釋意旨及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限縮範圍。

(五)死刑定讞待執行收容人:依監獄行刑法第 148 條第 2 項準用同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

(六)被管收人:依管收所規則第 16 條準用羈押法第 62 條第 2 項規定。

(七)收容少年:無相關法規依據,不得辦理接見之聽聞、錄影(音)等事項。

二、各機關應依「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接見聽聞、檢視錄影(音)內容等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2)辦理,並確實查填「辦理收容人接見聽聞、檢視紀錄表」(如附件 3)。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政風室(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538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2 日發布,要旨: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接見聽聞等事項之規範及作業流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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