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矯署安字第 11004005380 號
要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接見聽聞等事項之規範及作業流程
主旨
提示各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接見聽聞等事項之規範及作業流程,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各機關應依下列收容人身分類別及適(準)用之法規與要件,辦理接見之聽聞及檢視錄影(音)內容事項(如附件 1):
(一)受刑人(包含少年受刑人):依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二)羈押被告(包含少年被告):依羈押法第 62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三)受觀察、勒戒人、受戒治人、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3 條,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 號解釋意旨及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四)感化教育受處分人:依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第 74 條第 3 項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23 條,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56號解釋意旨及監獄行刑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限縮範圍。
(五)死刑定讞待執行收容人:依監獄行刑法第 148 條第 2 項準用同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
(六)被管收人:依管收所規則第 16 條準用羈押法第 62 條第 2 項規定。
(七)收容少年:無相關法規依據,不得辦理接見之聽聞、錄影(音)等事項。
二、各機關應依「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接見聽聞、檢視錄影(音)內容等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2)辦理,並確實查填「辦理收容人接見聽聞、檢視紀錄表」(如附件 3)。
正本
本署所屬各機關
副本
法務部資訊處(第一類)(含附件)、本署秘書室(刊登法規資料庫)(含附件)、本署政風室(含附件)、本署安全督導組(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