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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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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其管理及處遇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49條,監獄可以設立外役監來讓受刑人參與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同時實施階段性處遇,讓他們逐步適應社會生活。這些外役監的管理及處遇方式要另行根據法律來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1條,外役監中的受刑人可以參與農、林、漁、畜、工、商等各種生產事業,包括種植農作物、飼養家禽家畜、從事工廠作業等,以便培養他們的技能並提供社會服務。這些受刑人在外役監的管理及處遇方式可以根據這些具體的生產事業所需而調整。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全文修正)

為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其管理及處遇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文字酌作修正。

  • 受刑人名詞
(1081217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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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第 149 條規定:「為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第 1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獄行刑法第 14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