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其管理及處遇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49條,監獄可以設立外役監來讓受刑人參與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同時實施階段性處遇,讓他們逐步適應社會生活。這些外役監的管理及處遇方式要另行根據法律來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1條,外役監中的受刑人可以參與農、林、漁、畜、工、商等各種生產事業,包括種植農作物、飼養家禽家畜、從事工廠作業等,以便培養他們的技能並提供社會服務。這些受刑人在外役監的管理及處遇方式可以根據這些具體的生產事業所需而調整。
為使受刑人從事生產事業、服務業、公共建設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其管理及處遇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文字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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